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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發明初期,演員幾乎都是製片者的朋友或親屬,其他也多是無法讓人記住的臨時客串者。緊接之後,演員開始附著一種「描述名字」的披露方式。
例如:Mary Patrick(非常早期的電影明星)她被附著「酒窩女孩」(the girl with the dimples)這樣一個描述名字。

1908 年,電影公司開始接受粉絲寄給演員的信件。但同時他們也極擔心演員的名氣會達到無法控制的地步,繼而要求更多的薪資。
在短暫開放粉絲與演員聯繫互動後,電影公司再度採用演員無名政策。
但這政策很快的又瓦解。因為有一間名為 IMP 影業的公司,老闆 Carl Laemmle 為了宣傳 IMP 影業,與當時演出 Biography Girl 一片而走紅的影星 Florence Lawrence 簽了影史上第一張個人合約(價碼為每週250美元)請她配合IMP的廣宣活動。

同時,這也是影史上第一次經縝密規劃的行銷活動(marketing event)。Laemmale 先生秘密的對報社散發 Biography Girl 已經身亡的謠言。就在民眾紛紛討論之際,Laemmale 先生再於聖路易的一份報紙刊登 Biography Girl 將會在聖路易現身的廣告,並發想了很炫的文案「We Nail a Lie」(我們撒了小謊)。來看 Lawrence 小姐的群眾人數遠超過一週前造訪聖路易的美國總統歡迎人數。這個成功的廣宣活動現在看來是多麼的怪異,但是在當時卻著實給戲院老闆及電影製作者一個當頭棒喝!將人潮帶進戲院的是電影明星!各式各樣的電影廣宣手法紛紛出籠,演員不再只是出一張臉的電影元素,他們必須有名有姓方便粉絲去崇拜,演藝經紀制度也從此開始。

不僅如此,明星們非常重視姓名在電影廣宣品上的呈現方式,字體粗細、字體大小、出現先後及位置等都成為互相較勁名氣與尊嚴的戰場,字體越大、越先出現、越明顯的位置代表明星越大牌,甚至演藝合約中也明文規定姓名露出的規格。
這樣的情況持續百餘年,直至如今這個較勁名氣的戰場仍然存在,更為激烈且從未停息!

★ 引用請標明出處:劉老闆原版電影海報 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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